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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新《公司法》Zui具殺傷力條款—穿透條款!(橫向穿透、縱向穿透)
            發布時間: 2024-11-23 16:30 更新時間: 2024-11-2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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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Zui具殺傷力條款—穿透條款!(橫向穿透、縱向穿透)

            上海秦蒼財稅集團 2024年09月28日 17:0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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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新修訂的公司法7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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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Zui具殺傷力的穿透條款!

            許許多多的創業者,聽到新《公司法》的第一反應是實繳,既然要5年內實繳,就想著要注銷不必要的公司或者減資

            誠然,五年內實繳是重大影響方面,但實際上,還有一個硬核條款對創業者、企業主的沖擊才會更大,那就是穿透條款實踐中,有些老板會成立多個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每個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利用法人人格獨立地位搞風險隔離、逃避債務,而對這種情況,我們來學習一下新《公司法》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這里面其實在講橫向穿透和縱向穿透

            法條上說: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橫向人格否認,也就是“橫向穿透”。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縱向人格否認,也就是“縱向穿透”。類似原《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新舊《公司法》此條區別在于”一個股東的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前者范圍涵蓋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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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說明:例1:

            股東成立了A公司、B公司、C公司,其中B公司控股了D公司。


            如上圖所示:


            假設D公司出現虧損,無力償還債務,按照原《公司法》D公司直接宣布破產就可以了,B公司繼續正常經營,D公司的破產不會對B造成損失。更不會影響A、C公司。


            但在新《公司法》中,B公司必須自證與D公司相互獨立,否則B公司需要幫D公司承擔債務,這就是“縱向穿透”。


            此時若B公司也無力償還債務,且A、B、C三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相互借款、資產低于公允價值相互買賣的情形,那么按照新《公司法》規定A公司與C公司也需要承擔債務責任。這就是“橫向穿透”。


            例2:


            秦小蒼一個人投資成立了甲公司,假設甲公司虧損,甲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且小紅不能證明甲公司和小紅的資產是獨立的,那么小紅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償還甲公司債務。這也是“縱向穿透”。


            從以上兩種情形來看新《公司法》就是擊穿有限責任公司外殼,正確對待股東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同時也讓債權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因此企業在正經做生意、踏實做事業的過程中,還需要避免三個混同:財務混同、業務混同、人員混同,否則容易將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





            新公司法下,

            如何做好股權架構設計與優化?



            新《公司法》即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當務之急,是幫助所有存量公司及新設公司依照新法優化、設計其股權架構。


            那么,新法下,股權設計思路應當有哪些變化?


            首先,股權zhuanrang未實繳責任加強。


            新法規定,zhuanrang股權的人在沒有實繳的情況下,就將股權賣出,實繳責任也會同時轉嫁給買方;但如果買方沒有按期繳納完實繳的資金,賣方需承擔補充責任。


            其次,股權激勵亦需評估出資能力。


            新公司法下的實繳制,員工持股平臺公司也需要實繳,這無疑增加了企業家們做股權激勵的成本,持股平臺的財務、稅務處理成本也會增加。


            對于想要采用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家,需要慎重評估自己的出資能力。而對于已經做了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家,資金安排需要重新布局,以便滿足實繳資本的要求。


            此外,新增橫向人格否認制度,對股權架構設計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新公司法新增了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需要完善好股權架構,規避連帶責任風險。在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下,原來所做的股權架構設計可能會失去效果。


            比如,企業家A控股B公司,B公司控股C、D、E公司,新法下,只要C公司債權人能證明B公司或A利用其控制的D、E公司等濫用職權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就可以將D、E兩家公司穿透,和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威力。


            在這種立法背景下,加強企業合規體系建設,做好股權架構的設計,巧用工具為自己隔離風險,才是未來企業生存發展的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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